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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政策
东湖高新区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28 发布者:dingjing

 

  为进一步推动东湖高新区会展业发展,规范和促进东湖高新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的办展(会)企业。办展(会)企业是指在整个展会活动中负责组织策划、招商招展、经费收支的企业。

  (二)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的机构。机构系在东湖高新区从事会展业务的社会团体(不含党政机关)。

  (三)东湖高新区会展企业从业人员、引培的会展人才、专家以及对会展项目引进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区内企业政策条款须在东湖高新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三)会展项目须在东湖高新区内或境外举办,境外是指关境外,包含港澳台。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会展项目的主办方、承办方或执行承

  办方(不含国家行政单位),一个项目只允许一家企业或机构申报,不接受重复申报,不接受非法人申报。

  (五)申报项目涉及发票、合同等材料应正规、合法,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三、资金申报

  (一)会展项目

  本意见所指会展项目是指符合“5+2”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专业性经济贸易展览或商务性、学术性、综合性会议。以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以及直销企业举办的各类会议等不在本意见措施的支持范围。

  项目备案。凡拟申请扶持资金的展览或会议项目,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展览举办前30个工作日、会议举办前15个工作日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备案。未按时备案的项目,将不具有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项目备案登记表》;

  (2)拟申请扶持资金的会展项目方案;

  (3)备案单位营业执照(社团机构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备案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备案单位的展览或会议项目所获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指展览或会议获得相关国际组织认证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已登记的会议、展览项目,如发生会议、展览名称、时间、地点、申请单位变更,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及时到东湖高新区商务局办理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已经备案的项目,须按规定时间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申请扶持资金,每年3月1日至31日申报上一年度的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展览或会议项目的总结报告;

  (3)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4)展览项目需提供参展商与举办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复印件;会议项目须提供参会人员名录及带有参会人员联系方式的签到表;

  (5)项目纸质宣传品,包括邀请函、会刊、会报、入场券等;

  (6)连续举办三届的会展项目申请扶持资金,须提供每届相关的(1)-(5)提及的材料,举办届数从政策实施当日开始计算;

  (7)对投资超过10亿元的科技产业类项目,由举办方申请扶持资金,须提供项目实际到资凭证,会场租赁费用和会务费用相关合同和发票,以及(1)-(5)提及的材料。会场租赁费用包括会议厅租赁费用、显示屏使用费用、背景板使用费用等;会务费用包括会议材料打印费用、会议宣传品制作费用、摄像、现场服务费用等;

  (8)申请国家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项目奖励,须提供展览或会议项目所获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指展览或会议获得相关国际组织认证的证书或证明文件),以及(1)-(5)提及的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二)宣传推广

  宣传推广扶持资金,由东湖高新区会展企业或机构申报。须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的法定工作日内,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申请上一年度的宣传推广补贴。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社团机构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纸质宣传品,包括邀请函、会刊、会报、入场券等;

  (5)凡拟申请境外举办展览或会议项目,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展览举办前30个工作日、会议举办前15个工作日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贸促会备案。未按时备案的项目,将不具有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项目备案登记表》;

  ②拟申请扶持资金的会展项目方案;

  ③备案单位营业执照(社团机构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④备案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⑤其他相关材料。

  已备案的会议、展览项目,如发生会议、展览名称、时间、地点、申请单位变更,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及时到东湖高新区商务局、贸促会办理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申请境外举办会展项目扶持资金,须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场馆搭建合同及相关发票,以及(1)-(4)提及的材料;

  (6)会展企业申请参加境内外会展行业宣传推广活动扶持资金,须提供会展宣传交流工作方案、参展协议书、展位费相关发票,以及(1)-(4)提及的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三)会展企业

  会展企业扶持资金的申报须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的法定工作日内,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申请上一年度的资金扶持。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奖励资金,须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缴纳税款的相关凭证和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已获得营业收入首次达标奖励的会展企业在以后年份营业收入减至更低标准的,不再予以奖励);

  (5)新注册会展企业申请租房补贴,须提供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公司缴纳社保证明,以及(1)-(4)提及的材料,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新注册企业指本意见实施日之后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须在东湖高新区内租房。

  (6)引进的纳入“商务部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会展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合资公司、子公司,须提供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总部企业开具的成立合资公司或子公司的相关证明(加盖总部企业公章),以及(1)-(3)提及的材料;

  (7)申请国家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企业奖励,须提供协会颁发的证书和相关材料,以及(1)-(3)提及的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四)会展场馆

  会展场馆补贴资金,由场馆运营方申报。须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的法定工作日内,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申请上一年度的资金扶持。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签订的所有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专业性经济贸易展览租赁合同(不含消费型展览);

  (5)申请场馆智能化改造资金补贴,由场馆运营方对场馆改造升级并验收后申请,须提供智能化改造相关合同等相关证明和发票;

  (6)其他相关材料。

  (五)会展人才

  1. 参加会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由参训企业或机构申报。申报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培训经费仅包括参加培训所需报名费用,不包含住宿、交通、餐饮等其他费用。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参训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发票;

  (5)其他相关材料。

  2. 培训机构在东湖高新区举办会展培训,由培训机构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提出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发票;

  (4)参训人员及其所属单位名单;

  (5)其他相关材料。

  (六)行业引导

  1. 对会展企业或机构主导或参与各级标准制定,标准发布后予以企业或机构以下奖励:

  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予以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予以一次性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两个条件之一者,才能视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则视为参与制定单位。

  申请单位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提出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标准文本及批准发布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2. 对会展企业或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会展业信息数据库,提供展会信息发布、宣传推介、资源对接、业务咨询等服务,平台年度内每个月活跃率(当月活跃用户数/截至月末的历史累计用户数)均达10%以上,按平台搭建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活跃用户数指登录或使用平台的用户数(去除重复登录的用户),第1月从平台上线后下一个月开始算起。

  申请单位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提出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平台及用户月活跃率等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报价单或合同及发票;

  (5)其他相关材料。

  3. 对东湖高新区会展项目引进具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按照贡献情况予以以下奖励:

  引进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18000平方米,且标准展位达900个,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若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额外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展带会的项目以展览计算;

  引进的会议项目,参会人数达500人,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三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20%,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会带展的项目以会议计算;

  引进的国家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展项目,且该会展项目达到上述标准,额外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

  引进的会展企业,纳入商务部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予以一次性2万元奖励;引进获UFI、ICCA认证企业的,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重大会展项目或知名会展企业引进具有重大贡献的扶持资金,由引荐人所在单位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东湖高新区商务局提出申请,资金发放到单位,单位须按不低于50%的奖励比例发放给引荐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项目举办方工作人员,不在此奖励范围内。申请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会展项目及企业引荐奖励申报表》;

  (2)引进重大会展项目,须提供项目举办方出具的引荐证明、展览或会议项目总结及引荐人在引荐过程中的贡献总结,均须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引进知名会展企业,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引进企业出具的落户引荐证明及引荐人在引荐过程中的贡献总结,须加盖引进单位公章;

  (3)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引荐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引荐人所在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6)引荐团队(2人或2人以上)在申报奖励时,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7)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东湖高新区商务局自行派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根据项目的类型予以分别奖励。

  四、项目审核及拨付

  (一)每年度3月底接收完上一年度举办的会展项目材料及会展企业申报奖励与补贴相关材料。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东湖高新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扶持的企业资格、信誉度、财务状况、完税情况、法人信息、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东湖高新区商务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提出支持金额,拟定资金支持方案,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四)资金支持方案经会议通过后,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东湖高新区商务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东

  湖高新区商务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五)公示完毕后,按本细则进行拨付、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回专项资金,且3年内禁止再次申领。对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及时归集其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及时推送至东湖高新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及应用平台。

  (六)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另有规定的款项拨付程序,从其规定。

  五、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细则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并根据执行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