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1-14 发布者:吕春喜
根据管辖地不同,处理方式不同。请确认协议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所在地判断。
(一)大多欧美国家法律体系下,当涉外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时,其有效性并非必然被否定。处理结果主要取决于协议条款的具体措辞、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解释,以及是否存在可以“推定”或“补救”的法律依据。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时会秉持“支持仲裁、尽量使协议有效”的原则进行审查。
(二)若管辖地在中国、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则可按照以下方式:
1. 调解:可以联系企业所在地贸促会进行调解。
2. 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到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方可以就仲裁机构进行补充约定。
3. 诉讼:如双方无法就仲裁协议达成补充约定,则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咨询当事人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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